9月22日晚,全國股轉公司在官方網站發布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聯合制定的《創新創業公司非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試行)》(下稱:《可轉債細則》),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可轉債細則》規定,新三板創新層企業可進行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上交所、深交所為可轉換債券提供掛牌轉讓及信息披露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可轉債細則》對發行人的股東人數進行了嚴格限制,其中提到,可轉換債券發行前,發行人股東人數不超過200人??赊D換債券轉股后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挖貝網根據相關數據梳理發現,目前新三板11584家掛牌公司中,創新層公司共有1377家,截止2017年6月30日,株百股份(834898.OC)、齊魯銀行(832666.OC)等208家公司股東戶數超過200,景尚旅業(830944.OC)、派諾科技(831175.OC)、福昕軟件(832422.OC)等1169家公司股東在200人以內(含200)。(文末附詳細名單)
值得注意的是,《可轉債細則》中所稱創新創業公司,是指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規定的創新創業公司,即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發、生產和服務,或者具有創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的中小型公司。按此規定,新三板創新層中能進行可轉換債券發行的企業數量在1169家基礎上會再減少。
另外,《可轉債細則》針對發行人為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的情況,在轉股、信息披露等各方面做出詳細規定,挖貝網摘錄如下:
關于募集用途:發行人為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的,募集說明書中約定的轉股條款、募集資金用途等,應當符合全國股轉公司關于股票發行的相關監管要求。
關于停復牌:發行人為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的,如發生股票暫停轉讓情形的,應當同時向上交所或深交所申請可轉換債券停牌;如發生股票恢復轉讓情形的,應當同時向上交所或深交所申請可轉換債券復牌。
關于轉股:發行人申請轉股時為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的,應當委托主辦券商代為辦理轉股業務。發行人為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的,可轉換債券持有人申請轉股前,應當開通全國股轉系統合格投資者公開轉讓權限。
發行人為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的,按以下流程辦理可轉換債券轉股業務:
(一)發行人收到上交所發送的有效轉股申報記錄后,應當于5個交易日內通過其委托的主辦券商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辦理轉股,并提交以下材料:1.可轉換債券轉股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當載明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觸發轉股的條件、申報轉股的債券持有人情況和申報轉股情況以及是否存在不得轉股的情形;2.可轉換債券轉股明細表。轉股明細表應當載明申報轉股且符合轉股條件的可轉換債券持有人、轉股價格、擬注銷的可轉換債券數量和擬辦理新增股份登記的數量;3.主辦券商及發行人律師應當對轉股明細表內容的合法合規性和準確性出具意見。
(二)符合轉股條件的,全國股轉公司向發行人和中國結算出具轉股登記確認函;不符合轉股條件的,全國股轉公司將相關結果通知發行人和中國結算。
(三)全國股轉公司出具轉股登記確認函的,中國結算對此前已做凍結處理的可轉換債券份額進行記減;不符合轉股條件的,中國結算對此前已做凍結處理的可轉換債券份額解除凍結。
如因期間司法凍結、司法扣劃等原因導致已凍結可轉換債券份額部分記減失敗的,中國結算按照實際可記減份額予以記減;對于已凍結可轉換債券份額全部記減失敗的,中國結算對該筆轉股申報做失敗處理。
(四)發行人應當于收到全國股轉公司出具的轉股登記確認函后,向中國結算申請辦理股份登記。
可轉換債券份額不存在記減失敗情況的,中國結算根據發行人提交的股份登記申請,按照新增股份登記相關規定辦理轉股股份登記;可轉換債券份額存在部分記減失敗情況的,發行人應當按照前款第(一)、(二)、(四)項程序重新辦理轉股。
(五)發行人應當委托主辦券商將可轉換債券的記減和轉股情況,及時告知可轉換債券的受托管理人和主承銷商。
關于信息披露: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上交所或深交所的有關規定,以及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發行人為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的,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還應當按照全國股轉公司的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發行人披露的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除符合上交所或深交所全國股轉公司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股東人數和前10大股東持股比例;(二)轉股價格及其歷次調整或者修正情況;(三)可轉換債券發行后累計轉股情況;(四)前十名可轉換債券持有人的名單和持有量;(五)可轉換債券贖回和回售情況(如有);(六)募集說明書約定的契約條款履行情況(如有);(七)上交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發行人除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外,出現以下情形時,發行人應當及時向上交所或深交所提交并披露臨時報告:(一)因增資、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變動,需要調整轉股價格,或者依據募集說明書約定的轉股價格修正條款向下修正轉股價格;(二)發行人發生股份被暫停轉讓或者終止轉讓等重大變化;(三)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票的數額累計達到可轉換債券開始轉股前公司股份總額10%;(四)發生可能導致債券持有人無法轉股的情形;(五)觸發募集說明書約定的契約條款;(六)可能對可轉換債券轉讓價格或者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重大事項;(七)上交所或深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發行人為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的,應當同時于全國股轉公司指定信息平臺披露上述內容。
發行人為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的,可轉換債券持有人因行使轉股權增持發行人股份的,或者導致發行人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履行《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及其他義務。
發行人應當在每次新增股份登記完成后2個交易日內于上交所或深交所披露轉股實施結果公告。公告應當包括轉股前后可轉換債券數量、股東人數、總股本、前10大股東以及持股10%以上股東的變化情況等內容。發行人為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的,應當同時于全國股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臺披露轉股實施結果公告。
以下為1169家股東人數不超過200人(含)的新三板創新層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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