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貝網訊 10月31日消息,股轉公司公布關于撤銷對王宏偉、路婷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的公告。
公告顯示,ST昌信、中誠股份未在2016年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并披露年度報告,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股轉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自律監管措施決定書〔2017〕458號、〔2017〕562號中,分別認定時任ST昌信信息披露負責人王宏偉、時任中誠股份信息披露負責人路婷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
事后,王宏偉、路婷對股轉公司采取的自律監管措施持有異議,并提交了相關證明材料。經股轉公司認定:王宏偉、路婷在ST昌信、中誠股份編制和披露2016年年度報告的過程中,不存在未勤勉、未盡責的情形。
因此,股轉公司現作出如下決定:撤銷對王宏偉、路婷因ST昌信、中誠股份未按期披露2016年年度報告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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