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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每10股送轉5股以上屬于高送轉

2018/11/23 19:15:00      挖貝網 李根

挖貝網訊 11月23日,上交所發布上市公司高送轉信息披露指引,指引中對高送轉進行詳細定義:公司送紅股或以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合計比例達到每10股送轉5股以上。

對于擬披露高送轉上市公司,要符合一下條件之一:

1、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轉方案的,其最近兩年同期凈利潤應當持續增長,且每股送轉比例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最近兩年同期凈利潤的復合增長率。

2、上市公司在報告期內實施再融資、并購重組導致凈資產有較大變化的,每股送轉比例可以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但不得高于上市公司報告期末凈資產較之于期初凈資產的增長率。

3、上市公司最近兩年凈利潤持續增長且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上市公司認為確有必要提出高送轉方案的,每股送轉比例可以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限制,但應當充分披露高送轉方案的主要考慮及其合理性,向投資者揭示風險,且其送轉后每股收益不得低于0.5元。

上交所對于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披露高送轉方案:

1、最近一個報告期凈利潤或預計凈利潤為負值、凈利潤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送轉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不得披露高送轉方案。

2、上市公司提議股東、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相關股東)在前3個月存在減持情形或者后3個月存在減持計劃的,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轉方案。

對于高送轉的上市公司,上交所提出要求:

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轉方案的,應當同時披露向相關股東問詢其未來減持計劃的具體過程,包括但不限于未來3個月、未來6個月的減持計劃情況等,并披露相關股東的回復。

上市公司存在限售股(股權激勵限售股除外)的,在相關股東所持限售股解除限售前后3個月內,不得披露高送轉方案。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向上市公司提議高送轉方案的,公司應當立即召開董事會審議決定是否同意股東提出的高送轉方案,獨立董事應當就方案的合理性與可行性發表明確意見。

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轉方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企業會計準則》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其股份送轉比例應當與業績增長相匹配,不得利用高送轉方案配合股東減持或限售股解禁,不得利用高送轉方案從事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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