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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擬IPO企業關聯交易超過收入30% 應披露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情形

2019/3/26 10:05:55      挖貝網 證監會

挖貝網 3月26日消息,為進一步推動股票發行工作市場化、法治化改革,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增強審核工作透明度,提高首發企業信息披露質量,便于各中介機構履職盡責,證監會發行監管部3月25日晚發布《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

在解答中稱,對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之間關聯交易對應的收入、成本費用或利潤總額占發行人相應指標的比例較高(如達到30%)的,發行人應結合相關關聯方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關聯交易產生的收入、利潤總額合理性等,充分說明并摘要披露關聯交易是否影響發行人的經營獨立性、是否構成對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依賴,是否存在通過關聯交易調節發行人收入利潤或成本費用、對發行人利益輸送的情形。

問題16、首發企業報告期內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關聯交易,請問作為擬上市企業,應從哪些方面說明關聯交易情況,如何完善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中介機構核查應注意哪些方面?

答:中介機構在盡職調查過程中,應當尊重企業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確實有必要的經營行為,如存在關聯交易的,應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關聯方認定,關聯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項,基于謹慎原則進行核查,同時請發行人予以充分信息披露,具體如下:

(1)關于關聯方認定。發行人應當按照《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認定并披露關聯方。

(2)關于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發行人應披露關聯交易的交易內容、交易金額、交易背景以及相關交易與發行人主營業務之間的關系;還應結合可比市場公允價格、第三方市場價格、關聯方與其他交易方的價格等,說明并摘要披露關聯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對發行人或關聯方的利益輸送。

對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之間關聯交易對應的收入、成本費用或利潤總額占發行人相應指標的比例較高(如達到30%)的,發行人應結合相關關聯方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關聯交易產生的收入、利潤總額合理性等,充分說明并摘要披露關聯交易是否影響發行人的經營獨立性、是否構成對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依賴,是否存在通過關聯交易調節發行人收入利潤或成本費用、對發行人利益輸送的情形;此外,發行人還應披露未來減少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關聯交易的具體措施。

(3)關于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發行人應當披露章程對關聯交易決策程序的規定,已發生關聯交易的決策過程是否與章程相符,關聯股東或董事在審議相關交易時是否回避,以及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成員是否發表不同意見等。

(4)關于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核查。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對發行人的關聯方認定,發行人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關聯交易是否影響發行人的獨立性、是否可能對發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以及是否已履行關聯交易決策程序等進行充分核查并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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