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有助促進政府官員的競爭意識

2008-08-01 23:24:49      鄧智松

  主要觀點:《反壟斷法》規定了行政壟斷,明確規定行政壟斷是違法行為,在我國建設法治社會的進程中,依法行政是對政府機關及行政官員的基本要求,在逐步認識到行政壟斷是一種違法行為的情形下,政府機關及行政官員的競爭意識必將得以逐步培育和提升。

  今天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八章57條的法律條文中,有8條直接指向行政性壟斷,分別是第一章“總則”中的第8條(行政壟斷的一般性規定),第五章“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總共6條的具體規定,以及第七章“法律責任”中的第51條(行政壟斷的法律責任)。

  行政性壟斷,也簡稱為行政壟斷,主要是指行政機關或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公共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并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行政壟斷具有雙重法律性質,它首先是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是一種行政違法行為;其次行政壟斷還具有與經濟性壟斷相同的法律性質,即限制、排除了市場競爭,造成了經濟效率的下降并對消費者的福利帶來了損失,是一種壟斷行為。在此次的《反壟斷法》中對于行政壟斷的規定不乏亮點。

  有關行政壟斷規定的若干亮點首先,在行政壟斷行為主體的界定上,《反壟斷法》明確規定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包括政府行政機關和依授權行使職權的社會組織在內,對比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將行政壟斷實施主體限定為“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范圍明顯擴大,也有效地防止了某些非行政機關的“公共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行政壟斷行為的可能性,所以《反壟斷法》有關行為主體的規定是一種顯著的進步。

  其次,《反壟斷法》用專章(第五章)共6條規定了各種壟斷行為,包括強制交易行為、地區封鎖、強制從事壟斷行為和抽象行政壟斷行為,基本涵蓋了各種行政壟斷行為的表現形態。其中用3條的篇幅規定了地區封鎖行為,對于我國建立統一的國內市場、建設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第三,《反壟斷法》第37條明確規定了抽象行政壟斷行為屬于違法行為?,F實中行政壟斷行為主要以各級行政機關制定的限制、排除競爭的“紅頭文件”亦即抽象行政行為的形式表現出來,《反壟斷法》的這一規定反映了立法機關規制行政壟斷的決心,也為未來完善有效的規制體系奠定了基礎。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行政相對人可以依據這一規定在行政復議時請求復議機關附帶提出對違反《反壟斷法》的“紅頭文件”進行審查。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尚未建立起對行政規定的司法審查制度,但《反壟斷法》的這一明確規定為將來司法審查確立后法院對審查權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四,《反壟斷法》第51條對行政壟斷法律責任的規定雖然限定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處分,并未突破行政系統內部處理的框架,但最后一句“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仍然是較大的進步。較之一般經營者、消費者等的舉報和投訴,作為專業執法的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建議要更有針對性,分量也更重,將對行政壟斷的規制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有利于培養政府官員的競爭意識競爭文化是《反壟斷法》有效實施的前提和基礎,而政府機關及行政官員的競爭意識更是《反壟斷法》能夠有效發揮作用的基本保障。

  我們有理由相信,中國的《反壟斷法》必將在市場經濟體系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與中國市場經濟共同成長。

  同時,行政壟斷是濫用行政權力干預經濟的行為,往往與經濟利益緊密相連,容易成為滋生行政權力尋租行為的溫床,而行政壟斷也成為當前社會公眾所廣泛詬病和批評的一種嚴重的行政腐敗行為。

  我們有理由相信《反壟斷法》的頒行是競爭文化及競爭意識培育和建設至為關鍵的一步。

  《反壟斷法》規定了行政壟斷,明確規定行政壟斷是違法行為,在我國建設法治社會的進程中,依法行政是對政府機關及行政官員的基本要求,在逐步認識到行政壟斷是一種違法行為的情形下,政府機關及行政官員的競爭意識必將得以逐步培育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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