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持 人: 楊永翔 《投資與
特邀嘉賓: 李燈場 資本灣合伙有限公司總裁
卓福民 紀源資本合伙人
張寶云 德勤中國風險投資基金稅務服務主管合伙人
主持人:在剛剛結束的“兩會”中,涉及投資的話題還真不少—溫家寶總理重申了2009年經濟增長8%的目標,以及未來兩年4萬億元的政府投資計劃;證監會副主席范福春也強調,IPO的重啟勢在必行,并明確提出,積極推進并購重組,支持和鼓勵股東將優質資產和核心業務注入上市公司;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明確表示,保險資金入市比例目前還沒有用足……這些信號會對私募股權投資方面產生什么積極的效用?
卓福民:從我對“兩會”的研讀看來,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這三個方面對風險投資行業來說比較重要。第一是經濟體制的改革方面,即如何解決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的難點。第二是產業結構調整方面,中國近幾年的經濟增長有不少都是粗放型的,并不是可持續的,要完善科學發展觀,也就是說中國面臨產業結構和經濟結構的調整。這次“兩會”也強調,在金融風暴中產業結構的調整不是愿不愿意的問題,而是必須。第三是消費結構的調整方面,中國的GDP中消費所占的比例還比較小,換句話說就是消費不足,因此,拉動內需非常重要。從“兩會”的解讀中,我們看到從體制改革、產業結構調整和拉動消費的層面,給投資行業帶來了很好的契機。另外,從政府工作報告上來看,我們聚焦的行業,基本上都成為了未來發展的重點,比如說
李燈場:我比較關注“兩會”上國家對4萬億元經濟方案的解讀。它表面上投資在基礎設施建設、農村醫療等方面,與投資好像沒有什么關系,但實際上對投資也是有幫助的。比如國家支持鐵路建設,那么大量的農民工就有了工作機會,農民工有收入之后,就會產生消費行為,這也必然引起相關行業的廠商進行投資?,F在的產業投資有兩種趨勢,一種是產業資本,很多產業在積極進行并購活動,產業資本進入金融市場進行產業鏈的整合,也是市場經濟優勝劣汰的必然趨勢。另一種是來自海外的投資,海外資本依然很看好中國機會。
主持人:創業板何時開通是投資人最為關心的一個問題,“兩會”中對此并沒有明確的表示,這是否令人失望?
李燈場:雖然溫總理這次講話沒有提到創業板的問題,但證監會主席已經講了“一切都是有序的”,就是說已經在計劃當中了。有些人說世界上的很多創業板都不是太成功,可是我很看好中國的創業板。按照規定,所謂創業板最重要的是要有創新性,要有新的商業模式、新的服務,或者有新能源、新材料、新技術等,像洛克菲勒曾經提過,創新有時候是一種風氣。過去大家認為不要創新了,創新要花很大成本,倒不如復制別人的,所以中國過去被稱為“復制大國”。如果創業板將來能夠實行的話,就會去引導社會資金幫助那些有創新的項目。如果每個人都談創新,不談復制的話,這就變成了一種新的風氣,是一個很好的良性循環。所以從一個“復制大國”變成一個“創新大國”,這是未來長久要走的一條道路,創業板是一個非常好的機會。創業板現在是在等一個適當的時間,一切都準備好了,就會水到渠成地推出?,F在應該做的就是做好各方面的準備。[page]
卓福民:對于創業板,一方面我們非常期待它的推出,因為我們手里好幾個項目滿足創業板的條件,都是創新性、原創性的企業,希望通過創業板得到更多的機會,借助股票市場的力量幫助企業發展;另一方面我們不要一味地把退出渠道鎖定在創業板這一條路上。
主持人:“兩會”期間有代表提出了關于稅制改革的問題,你們認為對于創投行業有什么影響和意義?
李燈場:影響還是很大的,過去我們一直實行的是雙重扣稅標準,在公司扣除了所得稅后,盈利分給個人的時候還要征收紅利稅。這是不合理的。這就是為什么很多企業要采取合伙人制,合伙人制就能避免重復征稅的問題。
張寶云:李總說的正是我想說的問題,最近出臺的財稅[2008]159號通知,明確規定了合伙企業以每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此規定避免了公司制VC/PE可能出現的重復征稅問題。合伙人制中有兩個地方是值得注意的,一個是投資中小企業的投資抵免,這是對于公司制的,如果合伙人制也能享受這樣的優惠就好了;另一個是公司制分紅的時候,如果是公司投公司,那就不用交稅,但如果是合伙人投資公司則還要交稅,如果兩者的優勢能結合在一起就好了。
主持人:是不是可以認為目前國家還是比較鼓勵設立合伙制基金?
李燈場:我認為是的。
張寶云:我也這樣認為,目前合伙人制已經有了法律,只是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第一,如果允許外資公司或外資個人設立合伙制,我覺得會有很積極的作用。因為現在外資有很多人民幣基金,很多外資想做有限合伙制,但是進不來。第二,有限合伙的稅收優惠要真正能落到實處。公司制畢竟有很多不足,所以將來如果允許外資進來,并且稅收的優惠能夠真正在實際中得到執行,我覺得設立有限合伙制是非常普遍的。
主持人:張總,作為稅收的內行人,對于完善稅制改革有沒有什么好的建議?
張寶云:從稅收的角度來看,“兩會”的動向主要是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呼吁建立更多法規。因為目前還沒有清晰的全國性的法規,大家不知道中央是怎么看這個問題的。各個地方雖然出臺了一系列的規定,但感覺各地只是為了招商引資。另一方面是完善對現有法規的執行。不管是地方性的法規還是稅收優惠的法規,雖然有了規定,但規定的不清楚且執行不到位,地方根本就不執行。比如說61號文,設立非獨立法人的實體,已經設立好多年,稅收上也有了相應規定,但地方根本不執行,形同虛設。如何把現有的法規執行起來,也是代表們比較關心的問題。
我的建議是:第一,如上面提到的,應該進一步完善有限合伙制的創投企業,或其有限合伙人在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時的稅收抵免優惠政策;第二,應進一步明確,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分回的所得,是否能視同直接從被投資企業獲取的權益性收益而不會改變其所得性質。比如從被投企業獲取的股息,當該股息從合伙企業再分配給各合伙人時,是否仍為股息收入;從合伙人企業分回的股權轉讓所得為資本利得還是經營所得;普通合伙人分得的提成費是股息還是個人的勞務報酬或工資所得,這些都需要進一步明確;第三,要進一步明確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股息收益經由合伙企業分配給境內法人合伙人時候可免稅;第四,應明確規定對合伙企業的虧損如何彌補以及彌補年限等問題;第五,涉及外國合伙人(個人或法人)在中國合伙企業的所得稅稅收處理,需要進一步明確其稅收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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