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空間大 法律政策環境缺口多

2009-12-04 11:11:33      王大賢

  金融危機重創了私募股權基金,但它的復蘇步伐在亞洲等新興市場也是最快的。與歐美國家相比,私募股權投資市場在中國有很大的發展空間。為更好地發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當前需要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合理引導。

  鑒于我國的經濟發展程度、經濟結構、法律規章體系與西方迥然相異,資本市場的成熟程度、公司治理結構以及對投融資風險的化解能力有很大不同,筆者以為,在充分借鑒發達國家監管模式的同時,監管機構對我國現階段的PE應適度監管,等條件成熟時再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目前,對于發展私募股權基金的障礙性政策仍較多。比如對于雙重征稅的問題還沒有解決;《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限制了金融資本進人私募股權基金;金融分業經營也使得許多成熟的金融資源無法進入這一領域。資產的流動性對私募股權基金運營至關重要。在國外,經過多年發展,已經形成了IPO、柜臺交易、產權交易、并購市場、資產證券化和內部市場等無縫鏈接的資本市場,為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提供了發達健全的退出渠道。而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全面的針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運營、管理、退出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這不僅使PE的發展存在著諸多的不確定性,運作很難規范;也在客觀上造成了監管的力度不一,有的偏嚴,有的過松。

  筆者以為,目前應盡快整合和修訂現行法律中關于PE的規定,尤其需要梳理《公司法》、《證券法》、《合伙企業法》、《信托法》以及涉及外商投資、股權并購、海外上市、海外投資等法規,出臺《私募基金管理辦法》,以建立起有序的中、外資PE的管理系統,引導民間資金流向風險資本市場。

  在我國設立PE和風險創業投資企業,涉及多個管理部門。如在內資創業投資企業監管,發改委牽頭協調,實行備案管理;而涉及外商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由商務部審批管理;證監會、央行、外匯局等其他部門僅針對證券類基金公司管理部分具體業務操作。各部門管理的范圍和內容不盡相同,給相關政策的制定、執行和統一管理造成困難。對于PE的退出渠道,主板市場作為退出渠道已通暢,創業板的流動性則還有待觀察,當然,并購退出也是一個不錯的渠道。因此,為解決多頭管理問題,眼下亟待建立完善的配套政策。

  此外,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國內設立時,在基金注冊,募集融資、對外投資、并購、清算退出等環節幾乎涉及我國外資和外債外匯管理的全部內容。但現行外匯管理法規對外資PE在日常監管中尚存在空白點,如基金如何辦理結匯、投資劃轉、清算匯出等。由于沒有專門針對外資PE的政策,其發展受外匯管理政策制約較大。近年來,為加強跨境資本流動監測、控制熱錢流入,外匯管理部門先后下發了《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等一系列政策法規。這些規定并非針對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但客觀上在堵住了偽裝成PE進入境內熱錢的同時,也使得外資PE在我國的發展大受影響。

  因此,制定規范統一的外資股權基金外匯管理政策迫在眉睫。對現有的涉及外資PE政策,如外匯資本金使用、投融資管理、股權并購、海外上市、基金退出等等,外匯管理部門需要仔細梳理、統一規范。在盡力堵住違法國際資本跨境流動的同時,為合法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建立通暢、便捷、有序的進出渠道。

  還有,良好的信用機制是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必要條件,有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信用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需要盡快建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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