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吸引和激勵軟件高級人才在我市軟件企業創業和工作,扶強做大軟件企業,形成國內最佳的軟件產業發展環境,建設好國家級軟件出口基地,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注冊和經營地在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高新園區)軟件園、七賢嶺產業人基地以及旅順南路軟件產業帶的軟件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軟件高級人才是指在第二條規定的軟件企業中屬于業務骨干,被連續聘用一年以上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軟件高級人才的具體認定標準,由高新園區管委會會同市人事局、財政局、信息產業局、科技局等部門,根據本市軟件產業人才發展狀況制定,每年做一次調整。
第四條 市政府設立大連市軟件高級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人才資金)。人才資金的來源包括市、高新園區財政每年各撥付專項經費500萬元和參照軟件企業對其年薪6萬元以上員工上年度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額度撥付的專項經費。
人才資金定向用于軟件高級人才的專項獎勵。人才資金??顚S?,不得挪作它用。當年剩余部分,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條 由高新園區財政局、科技發展局、地稅分局等部門組成人才資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資金辦),負責對人才資金的審批與監管工作。高新園區財政局指定專業機構負責人才資金撥付。
軟件高級人才的專項獎勵標準,由資金辦按照其本人對所在企業的貢獻以及該企業的當年業績審核確定。
軟件高級人才離開第二條規定的軟件企業時,即停止給予專項獎勵。
第六條 對第二條規定的軟件企業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時,可給予政策扶持。
第七條 軟件高級人才的專項獎勵,由其所在的軟件企業組織申報。資金辦委托專業機構受理軟件企業的申報。
申報企業需填報《大連市軟件高級人才專項獎勵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及相關資料;
(二)軟件高級人才的有效身份證和與企業簽訂的聘用合同;
(三)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人才資金的申請與撥付,每年分兩次集中辦理,每次辦理時限為1個月。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暫定截止到2007年底。在執行過程中,國家和省、市有不同政策規定時,以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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