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貝網 9月26日消息,近日,上市公司景嘉微(300474)收到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因隱瞞原獨立董事曾被處罰事實,其被證監會出具警示函。
證監會出具的警示函提到,“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在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存在申報時未能發現并披露你公司原獨立董事張玲曾被行政處罰事實的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景嘉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挖貝網注意到,上述提到的原獨立董事張玲已于2018年3月因其個人原因從景嘉微辭去其第三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第三屆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員職務,辭職后張玲女士不再擔任公司任何職務。
在張玲的辭職公告中,景嘉微稱,截至本公告日,伍志英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亦未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相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3.2.3條所規定的情形,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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