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剛剛組建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后,國務院昨日發布反壟斷法的首個配套規定《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這個由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于本月3日簽署的規定,確立了以經營者營業額為申報標準。
根據《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規定》分兩項規定了需要申報的經營者集中的標準: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
經營者集中達到上述兩項標準中一項的,即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根據目前的國務院部門分工,該項工作由商務部負責,規定同時明確,應申報而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規定》于4日起施行。
銀行業具體辦法將制定
■ 釋疑
據悉,金融機構的集中由于涉及營業額巨大,若根據上述辦法,則很可能凡是集中均須接受反壟斷審查。
對此,《規定》提出,營業額的計算,應當考慮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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