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科技城招商引資優惠政府若干規定

2011-01-07 10:03:08      挖貝網

  為鼓勵和吸引更多投資者參與綿陽科技城科教創業園區、西南科技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以下簡稱園區)建設,在園區創造更加寬松的創業環境,促進園區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園區實際,特制定本政策規定。

  一、投資鼓勵政策

  1、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依法在園區從事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文禁止的活動,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除外。

  2、園區鼓勵投資者在以下幾個方面投資:

 ?、俑咝录夹g領域:電子信息產業、新材料和新能源、生物及精細化工產業、光機電一體化產業、環保產業;②城市基礎設施及房地產項目;③教育、衛生及其它公用事業;④出口產品類項目;⑤金融、保險、證券分支機構。

  3、放開園區企業經營范圍,除法律、行政法規明文規定限制經營的項目外,其他都放開經營,不作具體核定。

  4、降低市場準入門檻

 ?、賴鴥韧馔顿Y者在園區內興辦符合綿陽科技城重點發展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發機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首期到位在3萬元(含)以上,即予登記注冊。

 ?、谠试S注冊資本金分期到位。注冊資本在100萬元(含)以下的公司制高新技術企業,注冊資本應在公司設立后6個月內到位總資本的30%,其余部分可在2年內分期到位。

 ?、劭萍既藛T和管理人員兼職或離崗在園區申請設立科技型企業,可以憑個人的有關證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艹鰢魧W人員以貨幣或非貨幣方式出資在園區內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的,其持有的中國護照即為投資資格證明和留學生身份證明。

 ?、菰试S高新技術企業以居民住宅作為企業住所,開展高新技術的研發和經營活動。

  5、允許人力資本、智力成果作為物化資本投資。

 ?、僖钥蒲谐晒葻o形資產向有限責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出資入股的,科研成果的作價金額占到公司或企業注冊資本的35%;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類作價價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投資的,其作價金額可占到注冊資本的60%.投資各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诰哂泄芾聿拍?、技術特長的個人,可以人力資本作價投資入股,最高可達注冊資本的20%.

  6、園區鼓勵單位和個人設立高新技術企業注冊資本擔保資金,為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注冊登記提供資金擔保。企業申請注冊擔保資金的最高限額為100萬元。

  7、外商投資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其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25%(不含)以下的,按內資企業登記注冊。

  8、境內外各類投資主體在園區內設立風險投資機構,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形式;風險投資機構的注冊資本可以按照出資人的約定分期到位;并可以其金額資本進行投資;可以通過企業購并、股權回購、在證券市場上市以及其他方式回收風險投資。

  9、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在園區內興辦或參與興辦大學科技園、創業園、創業服務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綜合孵化器或專業孵化器。

  加入創業吧(http://u.cyzone.cn/),馬上與十余萬創業者在線實時交流:把握創業機會、探索商業模式、尋找創業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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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鼓勵和吸引更多投資者參與綿陽科技城科教創業園區、西南科技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以下簡稱園區)建設,在園區創造更加寬松的創業環境,促進園區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園區實際,特制定本政策規定。

  一、投資鼓勵政策

  1、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依法在園區從事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文禁止的活動,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除外。

  2、園區鼓勵投資者在以下幾個方面投資:

 ?、俑咝录夹g領域:電子信息產業、新材料和新能源、生物及精細化工產業、光機電一體化產業、環保產業;②城市基礎設施及房地產項目;③教育、衛生及其它公用事業;④出口產品類項目;⑤金融、保險、證券分支機構。

  3、放開園區企業經營范圍,除法律、行政法規明文規定限制經營的項目外,其他都放開經營,不作具體核定。

  4、降低市場準入門檻

 ?、賴鴥韧馔顿Y者在園區內興辦符合綿陽科技城重點發展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發機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首期到位在3萬元(含)以上,即予登記注冊。

 ?、谠试S注冊資本金分期到位。注冊資本在100萬元(含)以下的公司制高新技術企業,注冊資本應在公司設立后6個月內到位總資本的30%,其余部分可在2年內分期到位。

 ?、劭萍既藛T和管理人員兼職或離崗在園區申請設立科技型企業,可以憑個人的有關證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艹鰢魧W人員以貨幣或非貨幣方式出資在園區內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的,其持有的中國護照即為投資資格證明和留學生身份證明。

 ?、菰试S高新技術企業以居民住宅作為企業住所,開展高新技術的研發和經營活動。

  5、允許人力資本、智力成果作為物化資本投資。

 ?、僖钥蒲谐晒葻o形資產向有限責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出資入股的,科研成果的作價金額占到公司或企業注冊資本的35%;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類作價價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投資的,其作價金額可占到注冊資本的60%.投資各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诰哂泄芾聿拍?、技術特長的個人,可以人力資本作價投資入股,最高可達注冊資本的20%.

  6、園區鼓勵單位和個人設立高新技術企業注冊資本擔保資金,為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注冊登記提供資金擔保。企業申請注冊擔保資金的最高限額為100萬元。

  7、外商投資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其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25%(不含)以下的,按內資企業登記注冊。

  8、境內外各類投資主體在園區內設立風險投資機構,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形式;風險投資機構的注冊資本可以按照出資人的約定分期到位;并可以其金額資本進行投資;可以通過企業購并、股權回購、在證券市場上市以及其他方式回收風險投資。

  9、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在園區內興辦或參與興辦大學科技園、創業園、創業服務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綜合孵化器或專業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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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優惠政策

  10、投資者可通過土地出讓、租賃、折資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按國家規定的最高期限辦理。

  11、對科技含量高,市場潛力大,具有一定規模的工業項目用地,如一次性付清土地款有困難的,經批準可先將拆遷戶應得款項付清,其余款項可分期支付。

  12、外來投資者在園區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在完成項目總投資的30%(不包括土地價款)以后,在有效土地使用期限內可以依法轉讓、繼承、出租和抵押。

  13、外來投資者在辦理土地使用登記時只收取登記費,在鼓勵投資領域內投資的企業,土地評估只收取成本費。

  14、外商投資企業以租賃方式在園區獲得土地使用權的,用地性質屬科研、環保、教育、衛生及市政、交通等基礎設施的,或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和產品80%以上出口創匯的外向型企業,在土地租金方面給予優惠。

  15、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其土地出讓收益的地方所得部分,視投資項目給予10-30%的優惠。

  16、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重大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在其經營年限內,可減緩收取本級政府土地出讓收益及開發建設過程中的有關規費。

  三、財稅優惠政策

  17、凡在園區內興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目錄的企業,按15%征收所得稅。

  企業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的4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核定,減按10%稅率征收所得稅。

  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三年內免征所得稅,經稅務機關批準,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項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所得稅。

  18、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提供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服務收入,免征所得稅。

  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如用于園區再投資項目,免征所得稅。

  19、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軟件企業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2010年前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負擔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負擔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20、綿陽科技城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先進技術高設備,除按國家規定的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1、高新技術企業和其他企業生產高新技術產品的主要設備,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實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制度,最短可為3年。

  22、投資者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在園區內開辦其他企業,經營期5年以上的,可由財政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地方留用額50%的稅款;直接再投資在園區內興辦、擴建生產性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期3年以上的,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的地方留用額稅款。

  23、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費用和為此所購置的關鍵設備、測試儀器的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含)以上的,可按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24、經稅務機關批準,高新技術企業購買國內外先進水平、發明和專利所發生的費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高新技術企業可按當年銷售額的3%-5%提取技術開發費用;其中對集成電路、軟件、電子計算機、納米材料、生物制藥五類產品的提取比例可達10%.所提取的技術開發費當年未使用完的,余額可結轉下一年度,實行差額補提,但須在下一年度使用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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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新建或新購置的生產經營場所,自建成或購置之日起5年內免征房產稅;減免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以及相關收費;契稅由財政部門按實際交納額返還。

  26、經認定的國家新產品試制鑒定計劃或試產計劃的產品及在園區內首家生產的專利產品,自產品銷售之日起3年內,該產品新增利潤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由財政全額返還,新增增值稅的地方分成部分返還50%.

  27、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從產品銷售之日起3年內,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的地方收入部分實行先征后返;經認定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3年之后的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營業稅,返還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50%.

  28、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建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校、所股權的收益再投入生產經營的,免征所得稅。

  四、地方收費優惠政策

  29、凡來園區投資的高新科技、高附加值企業,減免在申辦和建設過程中由地方所得的各項規費。

  30、所有投資者所涉及的用水、用電、用氣等方面的各項規費一律按現行標準的下限收取。

  31、所有投資者所涉及的立項、城建、交通、綠化等方面的各項行政性規費,除涉及質量安全、監測的費用外,一律按現行標準的下限或視企業的投資規模及產品的科技含量予以減免收取。

  五、投融資政策

  32、園區設立綿陽科技城高新技術產業風險投資基金。凡在園區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均可申請使用該風險投資基金。

  33、園區設立高科技人才創業基金,采用配套資金撥款、貸款貼息、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高科技人才來園區從事科研、科技成果轉化等技術創新、創業活動。

  34、鼓勵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在園區設立信用擔保機構,為高科技企業、中小企業提供以融資擔保為主的信用擔保。

  35、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攜帶的高新技術成果和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在園區內實施轉化,經認定后可優先獲得高新技術產業風險投資基金和高科技人才創業基金支持。

  六、特別條款

  36、對投資額較大的項目和科技含量較高的外來投資企業,園區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的原則給予更加優惠的政策辦理相關事宜。

  37、對引進資金、項目、企業、技術、人才以及金融、證券、保險業分支機構的介紹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

  七、服務承諾 和權益保障

  38、對外來投資企業,實行一個窗口對外的“一站式”服務和限時辦理制度。

  39、對園區內企業實施的重大項目,園區初審合格后,將直接向省市有關部門推薦,申請列入國家、省、市各類計劃,并負責協調、落實。

  40、嚴格控制各種檢查。未經園區主要領導同意,園區各部門不得隨意對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進行檢查;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需對園區內企業進行檢查、監督和年檢的,由園區科教經濟發展局協調安排,并不得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對具備條件的企業實行掛牌保護和信譽免檢。

  41、園區企業實行收費登記卡制度。執法人員向企業收費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和《收費許可證》(附本)等合法證件,并逐項填好企業《交費登記卡》,否則,企業有權拒交。

  42、依法為外來投資者提供安全保障。凡外來投資者人身和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園區管委會將督促有關部門及時查處并負責協調賠償事宜。

  43、園區管委會將及時向園區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公布有關科技城和科教創業園區的政務信息和服務信息。

  八、附則

  44、本優惠政策適用于在園區從事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45、本優惠政策由園區科技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

  46、本優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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